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印章、介绍信的制发及管理,维护印信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印信包括“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理事会”印章和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理事会介绍信、邀请函。
第二章 印章刻制
第三条 印章刻制权在联合体理事会,未经联合体理事会同意,任何部门、岗位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四条 经联合体理事会批准成立的机构、批准更名的机构、公章破损的机构,可以向学院申请刻制公章。经学院领导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办理雕刻事宜。
第五条 公章破损更换时,领取新刻制的公章要办理领用手续,并将破损公章交回联合体理事会。
第三章 印信的适用范围及审批
第六条 联合体各产业学院、行业、企业使用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印章,须填写《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印章使用申请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到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室盖章。《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印章使用申请表》作为用印凭据由司印人员留存,定期整理后归档。
第七条 “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理事会”印章使用范围及审批
⒈以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名义上报、发出的公文,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签字,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签发后办理用印。
⒉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委托书等法律文书,经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或其委托代理人审核签字后办理用印,并收取一份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留存。
①实训基地协议需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审签。涉及重大事项的协议按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审签。
②校企合作协议需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审签,涉及重大事项的协议按按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审签。
③生源基地协议需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审签,涉及重大事项的协议按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审签。
④顶岗实习协议需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审签,涉及重大事项的协议按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审签。
⑤科研合同、协议需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审签,涉及重大事项的协议按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审签。
⑥采购合同、协议审签权限,按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审签后用章。
⑦基建合同参照采购合同相关规定办理。
3.涉及房产、土地、资金、车辆等资产的材料,经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或其委托代理人审核签字后办理用印。
4.上报的重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外事报表、登记表、推荐表等材料,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审核签字报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批准后办理用印。
5.上报的一般性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外事报表及常规登记表、推荐表、情况说明等材料,经填报单位、部门领导或专门负责人员签字盖章,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批准后办理用印。
6.一般性的学术项目审批、立项、结题等,经科研管理部门领导或专门负责人员签字,并报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审批签字后办理用印。
7.开立、注销银行账户,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和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签字后办理用印。
8.因公办理出国手续,应先到外事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由外事办公室签字(盖章) 并报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签字后办理用印。
9.以联合体名义刊登广告、对外发布邀请,回复件、提供材料等,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签字,经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批准后办理用印。
10.招生就业工作中的录取通知书、派遣证和各类相关资料由招生就业处办理用章申请或签字盖章,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审批后,集中到办公室用章。
11.学校选派骨干教师到企业实践或挂职锻炼以及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到学校任教,须先到人事部门开具相关证明,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签字后,再到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办理证明用印。各种聘书、调函、人事调动通知等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签字后用印。
12.表彰、奖励、处分等用印,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签字,经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批准后办理用印。
13.其他事由用印,审批程序由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酌定,重要材料用印须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或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理事会介绍信的使用
1.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理事会介绍信盖“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理事会”印章,用于联合体工作人员外出开会、调研、联系工作等。职工如需开具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理事会介绍信,应持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申请,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理秘书长签字后,到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室办理学院介绍信。
2.在校学生以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名义外出办事需开具产业学院介绍信,须持有辅导员、产业学院领导签注意见的申请,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签字后,到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室办理用印。
3.任何人不得办理加盖印章的空白介绍信。如确须办理,需书面请示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后方可办理,并填好空白介绍信编号。
第九条 邀请函
以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名义对外发出的邀请函需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的邀请函按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审签。
第四章 印信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印章管理责任
1.批准用印前,各级责任人需严格审查文本内容,从严把关。谁批准,谁负责。
2.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因对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损坏、丢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3.审批部门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错误和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的用印申请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对违规、非法使用印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包括不得在空白证件、表格、纸张上使用印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未经批准自行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委托审签用印的方式:①书面委托书、②在《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印章使用申请表》上授权。
8.如遇印章专管人员离职或调岗等情形,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印章的保管
联合体印信由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联合体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印章的日常管理
(一)司印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放在办公桌上,不得转借他人。未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印章带出专管区。确实需要带出的,经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同意后,司印人员要随行监督用印,并确保印章送、停、返过程中的安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印章外出的,需经联合体理事会理事长同意。
(二)司印人员用印前,应认真核对《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印章使用申请表》,未填写《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印章使用申请表》或申请表签署不全的不得盖章;用印位置应骑年盖月,不压正文;印迹要端正、清晰。严禁理事会印章与理事会所属部门印章同时盖在一个区域。若有必要,再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自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发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三)《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印章使用申请表》由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室制发。
(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