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资产(产权)管理,维护资产(产权)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联合体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体内无论何种渠道来源的经费购置、自制、自建,以及投资者投入与接受捐赠的各种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均纳入联合体统一管理。
第三条 联合体固定资产(产权)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一)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联合体资产,有效防止联合体资产流失。
(二)根据联合体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计划,报联合体理事会批准后进行采购。采购计划、实务清单及发票需及时审核。
(三)严格资产清点盘查,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对联合体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如成员单位借用联合体固定资产应由借用单位出具借条,经借入借出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到联合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借用。归还时出借部门资产管理员应详细验收,若有损坏,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
(一)联合体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联合体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联合体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并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和跟踪管理等原则。
(二)利用联合体资产对外投资、出租等,均由联合体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提交联合体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
(一)物资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按照联合体采购流程执行。
(二)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各种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均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验收合格后由联合体工作人员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同时打印固定资产标签粘贴在资产上。若验收不合格,及时办理退换或索赔。
(三)采购物资设备验收、接受社会物资捐赠等,由联合体秘书处执行。
第六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由联合体秘书处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公布。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联合体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转移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对外调拨、出售、报废、报损、报失等。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由于磨损与自然力作用导致精度、性能降低、功能丧失,不能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进步需提前更新处置的固定资产。报损是指自然灾害和管理不善、操作不当造成毁损和损坏。报失是指自然灾害及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盗失、丢失等。
(二)报废、毁损与报失的固定资产均需进行产权注销,属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范畴。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须建立联合体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秘书处要经常组织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并对联合体固定资产增减、转移等日常变动做好记录,每学期末与资产管理员进行一次对账,确保联合体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分别情况做出处理。盘盈固定资产应按当时重置价值补记入账,盘亏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若属个人责任造成,应按照相关规定由责任人予以赔偿,盘亏固定资产经领导批准冲减账面记录。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在合作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协议约定,则遵照协议执行知识产权的归属权、署名权、使用权和受益权;无协议约定,由双方先行协商、联合体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进行裁定。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联合体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联合体理事会审议通过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