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工作的法令、法规和条例,为加强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简称“联合体”)档案管理,更好地为联合体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体档案是指联合体从事教学、科研、财务以及其它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联合体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联合体档案是提高联合体管理水平、办好联合体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必须加强领导,使其与联合体整体事业同步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基本任务
第四条 联合体档案工作由联合体秘书处负责,其职责是指导、咨询、协调和收集联合体档案工作。学校档案室是集中保存、管理和提供利用联合体档案的机构。
第五条 联合体秘书处档案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广泛进行档案工作的宣传,提高联合体单位成员的档案意识。
(二)负责对联合体各类归档材料及重要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等工作。
(三)科学管理联合体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四)保守档案机密,确保档案安全,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做好档案保护工作。
第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切实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或提供利用等。
第七条 联合体单位和个人,在其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都必须按照规定向档案室移交,文件材料的归档率、完整率应达到 100%,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三章档案归档范围及归档时间
第八条 凡在联合体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章程、制度、计划、总结、会议活动、教学、科研、简报、纪要、典型案例、各类合同、成果等文件材料(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图样、照片、实物等),由联合体秘书处进行整理、汇总,并定期向学校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各部门应严把文件材料形成关,将不合规范的归档文件材料剔除。
第十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每份文件的印件与定稿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等都应产全,应当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依序排列,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并符合长期保管的质量要求。所有归档文件材料的字迹要清晰、工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等不耐久的字迹材料制作文件。
第十一条 建立电子档案,有电子版的归档文件,一律与纸质文件同步存档,并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存储工作。
第十二条 文件材料按年度进行组卷。联合体秘书处于每年底前将留存于联合体的年度归档材料整理、汇总后向学校档案室移交,学校档案室于次年三月前完成联合体上年度文件材料的组卷工作。
第十三条 档案交接双方应履行清点签字手续,填写《档案交接单》,双方各留—份,作为档案交接的凭证,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档案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
第十五条 联合体档案主要供本联合体利用,对持有合法证件的本联合体成员单位,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经秘书处同意,均可查阅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
第十六条 利用者要求复制开放范围的档案,应经联合体秘书处批准后,在档案室内进行。未经联合体秘书处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
如有特殊需要,档案经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摘抄、复印档案须由本会档案管理人员陪同。
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发现上述情况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库存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开放: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联合体秘书处提出,并经审定限制利用的。
第五章档案的保管、移交、销毁
第十八 条档案保管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配置安全防范设施,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尘、防虫、防光、防高温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完好与安全。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吸烟
第十九 条档案人员变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核实交接的档案。
第二十条 档案移交、销毁必须认真履行移交、销毁档案由理事长审批,行政负责人监交、监销。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联合体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定有抵触之处,则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