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财务安全与完整,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体财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相关规定,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联合体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联合体经费主要来源:
(一)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联合体所接受的社会捐赠;
(三)联合体所得到的政府项目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经费的使用
(一)联合体经费必须用于联合体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二)公用经费是指办公费、邮电费、印刷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水电暖、物业等日常开支,要按照联合体下达的预算计划,合理安排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金额,不得超预算支出。
(三)对各项收入,及时定额入账,合理安排和管理各项资金,分清资金渠道,费用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六条 建立严格的联合体财务管理制度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联合体财务状况。
(二)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按规定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做到手续完备,数字有根据,报表及时准确情况真实可靠。
(三)参与并严格执行联合体财务预算计划,合理使用资金,节约使用资金检查资金使用效果,检查报销票据是否符合财务要求。
(四)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六)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七)接受归口行政财务管理单位对财务活动实施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每年度须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并经批准。
第八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联合体经费将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联合体理事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联合体理事会审议通过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