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概况

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 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23-08-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服务项目管理,促进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下简称“联合体”)会员单位社会服务工作的开展,推进联合体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联合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项目是指为地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社区等开展的教育培训,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决策咨询和科学普及等方面的工作,根据资金引进的情况,分为地方合作项目和地方服务项目两类。

第三条 社会服务项目必须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体现联合体服务社会应有的水平能力和责任。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由个人推荐项目,实施单位推进,或由联合体秘书处会同相关合作商议产生。

第五条 地方合作项目需与委托方以合同(协议)的形式确认。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拟定合同(协议)签订《合作项目负责人承诺书》,填写《联合体经济合同会签表》,报送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协作单位审核会签。由联合体授权委托人以联合体名义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填写《联合体合作项目合同审批备案表》附合同原件交联合体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地方服务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写联合体地方服务项目申请表,报联合体秘书处按程序评审备案。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团队的组建。项目团队的组建要以培育双师型人才,打造科技创新团队,及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为原则,要代表联合体发挥社会应有的水平和能力。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合同协议或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义务,积极组织资源推进项目实施,地方合作项目实施中如因主观原因造成违约,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项目负责人应与地方服务与合作处一起及时告知项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九条 地方合作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委托方进行鉴定,评审验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联合体地方合作项目结项登记表》,到联合体秘书处办理结项手续。地方服务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联合体地方服务项目结项登记表》,提交书面总结到联合体秘书处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条 严禁未经联合体批准,擅自利用联合体资源对外开展各种活动,由此对联合体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实施专用账户,管理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享有经费审批和使用权对项目团队成员负责。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差旅费、通讯费、评审费、协作费、资料费、仪器设备费、材料费、分析测试费,专利申请费、劳务费、加工费及业务招待费等项目实施有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服务项目实施需利用联合体资源的,需按照联合体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联合体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