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简称“联合体”)内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确保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联合体平等合作,诚信共赢。
第四条 激励与考核工作按年度开展,具体时间由联合体秘书处拟定。
第五条 联合体秘书处具体负责激励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积极参加理事会议及联合体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联合体信誉;
(三)联合体成员中企业要及时提供用工信息,优先向联合体成员院校提供学生实训、顶岗实习、教师现场实践机会;
(四)联合体成员中院校要及时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
(五)联合体成员中行业协会要定时定期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院校提供就业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除名等处理:
(一)对联合体不重视,没有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没有落实支持联合体工作的政策措施,限期整改三个月内未完成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半年内未完成者,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未完成者,给予除名。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及联合体组织的各种活动。三个月不参加活动的成员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半年内不参加活动的成员单位,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参加活动的成员单位,给予除名。
(三)不履行《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章程》中规定的各项义务。限期整改三个月内未完成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半年内未完成者,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未完成者,给予除名。
第八条 考核合格的成员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考核优秀的成员单位,给予表彰。
第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联合体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联合体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联合体理事会审议通过、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