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泸州高新产业发展产教联合体顺利依法产生理事会成员,根据联合体章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理事会成员均具备合法法人资格,由联合体理事会选举产生。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单位数不得少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联合体理事会成员由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更换。
第四条 联合体成员任期5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成员任期从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下届理事会成员产生时为止。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是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选举产生和撤销联合体所设的工作机构。
(三)审议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联合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五)审议和决定联合体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联合体常务理事的职责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和其他重大活动。
(三)制定实施联合体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和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
(四)审批联合体各项制度和行为规范。
(五)审批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六)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七)领导和监督下设各机构的工作。
(八)讨论和决定联合体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章 程序
第七条 本联合体理事采取差额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
第八条 新一届理事会成员选举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按照联合体章程、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选举人对于理事会成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人选,也可以弃权。理事会成员候选但获得出席联合体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所持和股票全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以上通过时始得当选。若选举结果未达到设定人数,其差额人选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条 联合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时,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等相关人员签字。
第三章 职能
第十一条 理事长:1人,负责理事会的全面工作,协调理事会、产业学院和秘书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长:3人,负责理事会的主要业务工作。任职要求:有一定的领导能力,有组织策划联合体活动的能力(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十三条 副理事长:若干人。任职要求:有一定的管理协调能力,精通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 理事:负责具体推广和实施联合体秘书处和理事会的工作和决议。
第十五条 各理事人选要有述职报告,并签订相关任职协议。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六条 所有成员按理事会制定的目标作出可行的工作计划,主动地积极地配合当地理事的工作。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接受联合体的统一管理积极参与联合体组织的各种活动,参加有关《章程》、《条例》及《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联合体将通过不同的形式对理事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尽职尽责的理事将树为榜样,在联合体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宣传。
第二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理事会成员单位可优先承办联合体举办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理事,理事会将取消其理事会成员资格,并在联合体网站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制度经联合体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悖时,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联合体实际情况处理。